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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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原文如下:


为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引导电力用户更好响应电力系统调峰需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现阶段我省电力供需形势、负荷特征、电源电网发展以及省间购电等,对我省分时电价机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春秋季(3-61011):

高峰时段:10:00-12:0017:00-22:00;

段:8:00-10:0012:00-17: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夏季(7-9):

高峰时段:11:00-18:0020:00-23:00

段:7:00-11:0018:00-20:0023:00-次日1:00

低谷时段:1:00-7:00

冬季(1212):

高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

段:8:00-10:0012:00-16: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

根据我省各季节用电负荷实际,取消12月、1月尖峰电价,将78月尖峰电价时长由2小时调整为3小时,并根据气温情况建立灵活尖峰电价机制。调整后的尖峰时段为:

7813:00-14:0021:00-23:00

其他月份连续三日最高气温≥35℃时,启动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与78月一致。为便于全省电力用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日最高气温统一以四川省气象局发布的成都市未来三天预测最高温度为准。

三、其它事项

(一)分时电价、尖峰电价执行范围和浮动比例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具备日抄表功能的地方电网,暂不执行灵活尖峰电价机制。攀枝花市、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电网送出受限,市(州)内大工业暂不执行尖峰电价机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电价政策时段划分维持不变,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07:00。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按本通知规定的峰平谷时段执行。

(三)用电负荷(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电源结构及电力负荷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定期报送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省内电源发展及用电负荷变化,按年对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机制提供支撑。

本通知自20255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的事项,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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